宜 宾 学 院
科技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科学研究层次和水平,鼓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极大地调动和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撑,把宜宾学院办成一所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性综合大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及时限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署名宜宾学院的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
2、受奖的科研成果作者或科研项目主持人,应是宜宾学院在编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离退休人员和外聘学者。
第三条 奖励成果范围
科研奖励范围具体见《宜宾学院学术科研业绩计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学校认定的各类核心期刊和权威引文索引上发表或收录的论文。
2、学校认定的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国家级以上重要报刊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以及认定的音乐、美术、诗歌、散文作品。
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见最新的《宜宾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目录》。
3、通过市(厅)级及以上鉴定或获奖的科研成果。
4、纵、横向科研立项项目。
5、授权职务专利成果。
6、经学校认定在科研方面为学校做出其它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
7、所有授奖项目应是完成了学校要求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外超额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奖励时限
成果、收录检索、获奖和项目的奖励时限为计奖当年。
第三章 奖励方案及标准
第五条对每一个科研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进行科研业绩计分。业绩计分按最新的《宜宾学院学术科研业绩计分办法》执行。
每人的科研业绩总计分扣除其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计分),即为个人的获奖计分。各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计分)由学校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校对获奖计分进行奖励,每一计分的奖金额度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类的奖励
1、科研项目的奖励按以下标准体现,其计分只能用于充抵部门或个人(申报书中的课题组成员)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不再用于奖励。
2、凡申报获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的项目组,学校将配套经费的20%作为奖励,最高限额为10万元。
3、凡申报获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防重点项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二级课题、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二级课题、国家973项目二级课题的项目组,学校将配套经费的20%作为奖励,最高限额为6万元。
4、国家教育部立项的人文社科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项目组,学校将配套经费的20%作为奖励,最高限额为6万元。
5、凡申报获准立项的省(部)级项目(不含教育部项目)的项目组,学校将配套经费的30%作为奖励。省社科联项目(不含重点研究基地、中心等机构项目)奖励金额不低于3000元,不足部分在学校科研奖励经费中补充。
6、市厅级项目(不含学校基金项目和省教育厅项目),学校将配套经费的30%作为奖励。
7、横向项目按到校经费的20%进行奖励,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8、各类自筹项目只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但不提取奖励经费。
第八条获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仍按《宜宾学院学术科研业绩计分办法》计分,但奖金应扣除出版基金资助的额度。
第九条凡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形式审查合格,并批准上报的科研项目,即使未被批准,申报省部级项目500元/项;申报国家级项目1000元/项。凡申报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形式审查合格,并批准上报者,即使未被批准,申报省部级奖者,奖励项目组1000元/项;申报国家级项目者,奖励项目组2000元/项;学校承担申报答辩的差旅费。
宜 宾 学 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