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5-15 点击数:

宜宾学院校务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宜宾学院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提交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建议,供校长在决策时参考,并对校长治校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咨询工作,以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校务委员会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校长治校的重要形式,宗旨是提高校长办公会科学决策水平,吸纳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校务委员会由50至7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顾问2名。校务委员会顾问由现任和离任的党委书记担任,主任由现任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现任校级领导代表担任。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历任和现任校领导代表、中层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务办公室),校务办公室设设主任1人、副主任2任、秘书2人。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咨询职责,主要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对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其它重要问题的出台和实施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校务办公室负责校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校务委员中,任校级领导代表职务调整、中层干部代表岗位变动、教师代表调离本校、学生代表毕业离校,其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数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参加。必要时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他人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校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或他人主持。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校务办公室主任等组成的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校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处理经全体委员会议授权的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果需要对建议、决定等进行表决时,须经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校长、副校长每年应向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一次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接受校务委员会咨询。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应向校务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本章程2012年5月14日经宜宾学院第一届校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5月14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宜宾学院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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