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新建院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建院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研工作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由本中心评审、四川省教育厅审核、与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同级的科研项目(包括个人或单位自筹经费、获得本中心评审通过的科研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科研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建立科研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并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撑,实现人才、学科、基地建设的共同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中心科研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项目依据年度需要设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与自筹项目等。
中心项目是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建院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设立的研究项目。受省教育厅委托,本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发布、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等有关事项,报省教育厅备案。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自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委托项目以当年申报公告要求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中心项目实行中心与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体制。
本研究中心负责立项公布、中期督导、结题鉴定,为课题组提供咨询服务。
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项目的实施、结题、成果奖励申报等过程的督促、管理和项目有关的科技档案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中心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变迁,不影响其责任和权益。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年龄在60岁以下;否则需要2名高级职称专家予以推荐;其他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 每人主持的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凡承担本中心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
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中心课题指南提示下载填写《新建院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申报书》(每年上半年发布于中心网站通知公告网页);
2、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
3、本研究中心组织专家,集中对所有申报项目予以科学、公正地评审;
4、经中心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由中心最终公布年度立项名单。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项目的研究经费由本中心拨款、项目单位配套、自筹等多渠道构成。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按与本研究中心拨款不低于1∶0.5及以上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九条 根据财政拨款体制,本中心项目划拨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按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一次下达或分年下达。
第十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研究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评、分析、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消耗品购置、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检疫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项目管理费: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并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5)相关经费: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此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本中心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申报单位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二条 若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课题组应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中心可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研究工作尚未启动;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应退还给本中心,以备其他科研规划。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建院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项目”。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结题成果要求为中文核心期刊1篇及以上,或学术专著1部,或有2篇研究报告被厅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一般项目结题成果要求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有1篇研究报告被厅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有2篇研究报告被县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自筹项目结题成果要求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有1篇研究报告被县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委托项目结题成果以当年申报公告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中心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开展一次集
中结题,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需结题的项目由负责人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关结题材料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然后交由本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凡通过结题评审的项目,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 凡是项目不能按原计划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经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本中心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新建院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
新建院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
2025年4月25日